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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当防卫,为何判了三年?

2000-04-26 来源:生活时报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蔡力铮 蒲延红 我有话说

华铭冬与邱利系房山某中学初三年级同班同学。1999年9月初的一天课间期间,华铭冬和邱利闹着玩,用花籽拍了邱利,邱利不乐意,说:“你再拍我一下,”华铭冬也不示弱:“我拍你了,怎么着?”邱利转身走了。

1999年9月17日晚7时许,当华铭冬放学回家骑自行车到村路口时,邱利的三个同学拦住他。其中王挚等人问华铭冬:“你是不是打邱利?”三人围住华铭冬,就是一顿拳打脚踢。在被暴打之下,华铭冬从自行车座下抽出水果刀,朝向他踢过来的王挚挥去,扎在王挚左腿上。然后,华铭冬向西跑去,王挚等人手拿砖块在后追打。王挚追上华铭冬后,冲他胸口打了两拳。华铭冬又挥出一刀,扎在了王挚的左胸处,王挚倒在了地上,鲜血汨汨地流。王挚被送往医院后,因心肺破裂,致失血性休克,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。第二天华铭冬被抓获归案。

据华铭冬的老师和同学反映:华铭冬在校期间,能够遵守学校纪律,讲文明、懂礼貌,学习成绩优良,历次考试在班级名列榜首。

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华铭冬为了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,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,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予惩处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挚父母医疗费、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1728元,于其刑满释放且成年后给付。

本案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,致人死亡案。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:“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、本人、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。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;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”必要限度,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。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,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手段、强度和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性质等因素,综合全部案情进行考察。一般说来,能用较缓和的手段或较小的强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,就不允许采用激烈的手段或较大的强度去防卫。本案中,华铭冬在遭到三人暴打时,在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伤害时,他被迫进行正当防卫。但是,当华铭冬扎王挚时,王挚手上没有任何东西,况且王挚腿部已经受伤,他防卫的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,导致防卫过当,致使王挚死亡。

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。”本案中,华铭冬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于他的防卫过当行为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的损失,应由其监护人承担。但是华铭冬的父亲已去世,母亲尚在监狱服刑,他的爷爷也无力承担,故法院在考虑现实的情况下,判决由华铭冬刑满释放成人后由他自己给付损失。此外,民事赔偿部分由于被害人王挚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,故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。因此,法院判决华铭冬只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(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,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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